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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小孩超市推车伤人被伤者索赔7万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1-21

  事后谢女士回忆,她进超市时地面刚被拖过,留有明显的水渍,不排除伤者因地滑而摔倒。她问了儿子,军军称他推的手推车没有撞到龚女士。据此,她认为是超市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龚女士说得更明白:进超市时自己脚下并没有打滑,是军军反推手推车将自己撞倒的。撞倒她之前,军军的推车还在超市入口处撞到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没有制止他。

  超市则认为,龚女士是军军推车撞倒的,超市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超市担主责

  由于各方说法不一,索赔无果,龚女士只好将军军及其监护人、超市告上法庭索赔。

  万州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军军反推手推车将龚女士撞倒,应承担责任,但超市的不作为与军军推车伤人有直接因果关系,超市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由此,法院判决超市承担60%的责任,赔偿4.8万余元;军军担责40%,赔偿2.3万余元。

  被告均上诉。日前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超市对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承办法官告诫超市,在为顾客提供手推车等服务时,千万别忽视了安全隐患。商场免费提供手推车,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在获得经营利益的同时,就应对顾客的生命安全承担更多的保障义务。受伤的龚女士是商场顾客之一,谢女士及其儿子同样也是商场顾客,超市对三人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在发现小孩军军反推手推车的情况下,且在入口处已将工作人员撞到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制止行为,忽略了小孩反推手推车所存在的危险,最终导致顾客龚女士受伤。因此,超市的不作为与龚女士被军军推车撞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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