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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妻子婚内出轨生子案件,2个丈夫获赔却差9倍

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6-1-5

  损害不是特别严重,酌定赔偿1万元

  家事法庭审理认为,阿宾与兰兰分居两年,调解也未能恢复和好,因此支持阿宾的离婚诉求。考虑到婚生子长期由阿宾抚养,维持孩子稳定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兰兰作为母亲应支付抚养费,结合其收入情况,酌定离婚后每月支付1000元。阿宾应尊重和协助兰兰探望婚生子,双方另行协商探望的方式、时间。

  在分居期间兰兰生下女婴,生育资料上显示生父另有其人,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方的主张成立。

  法庭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阿宾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可予支持,不过,分居之后,两人很少联系,直到获知兰兰产女才起诉离婚,可见他所称的精神损害并未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1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法院酌定为1万元。

  【家事法官来说理】

  没有爱和付出

  何以言伤害

  家事法官说,法律上并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审理时需要考虑多方因素。他们曾审理过类似的纠纷,最终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达到30万元。男方抚养了孩子十六七年,尽其所能给了孩子最好的教育环境和生活条件,最终才发现孩子并非亲生。

  “如果没有爱和付出,何以言伤害?”家事法官说,法理中有情理,之所以造成精神损害是源于对孩子、对配偶的爱和付出,这也是酌定赔偿金额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在第一个案例中,男方把别人的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抚养14年,其付出显然是第二个案例中的男子无法相比的。而在第二个案例中,女方怀孕、分娩,发生在分居期间,长达两年的时间双方彼此冷淡,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相对小一些。

  来源:(厦门晚报(微博))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杨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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