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9-29
法庭上,在回答公诉人对于打孩子过程的讯问时,李征琴表示,当时自己先用了竹制的挠痒耙,打了施某某的腿。此后,她让施某某去写作业,施某某拿作业时拿出了跳绳,她就将跳绳拿了过来。“我演示一下,当时拿出来是这样折好的,”李征琴边说边演示着,“我抢过来,就是顺手抓过来的,就这样往他身上刷,刷一次就是8道,3下就是24道。”李征琴强调说,自己并没有打很多下,大概就刷了二三次。
李征琴说,当时自己打了施某某多长时间,已经记不清了,但她认为力度并不重,而且当时是4月份,施某某还穿着棉衣。“跳绳摆在这,手有多重我知道,他还穿着棉的衣服,我打他能有多重,他是我的孩子,我还能往死里打?”李征琴说。
李征琴表示,此后她因为生气,也没有去检查施某某的伤。在被通知去往派出所,看到承办民警出示的施某某伤情照片,她吓了一跳,“我看了这么严重啊,我第一次看,不敢相信”,李征琴称,她看到孩子伤情很惊讶,不能理解自己仅用跳绳打了几下,施某某又穿了衣服,怎么会这样,“我孩子我带了3年,就算是一只狗养了3年也有感情的,如果我知道孩子受伤,我一定会带他去看的”。
□庭审焦点
孩子伤势是否达到轻伤?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实施某某所受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一级,这直接关系到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鉴定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法庭辩论的最大焦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体表损伤达到体表面积的10%就构成轻伤一级。施某某当时不满9岁,依据规定按照成年人的60%计算,因此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结果,李征琴表示异议,“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
李征琴称,公安机关在对她作出拘留决定时,法医曾做过一个伤情说明,但是这个伤情说明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盖章。“他(法医)说孩子的体表伤用眼睛看后达到6%,就凭这个没有盖章的、用眼睛的估算达到6%就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违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鉴定机构对孩子正式鉴定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合适的人在场,违反鉴定程序。“我是快50岁的人了,他是我的儿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轻伤?”李征琴称,当时是4月份,孩子穿着厚衣服,不可能仅凭挠痒耙和跳绳就把孩子打成轻伤。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检查由主办法医一人检查,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而且结合当天孩子的伤情,虽然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没有任何治疗就恢复如常,所以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构不成轻伤。
公诉人: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