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梁某的行为界定为“管教”后,就自然而然的认为管教=一般殴打,所以梁某不管做了什么,她肯定就只是想教训一下(一般殴打)女儿而已。
可实际上,管教的确经常采用一般殴打的形式,但并不是所有号称的管教都只是一般殴打。那种以管教为名,拿着器械打断孩子的手、腿的案例多得是。判断是否故意伤害,主要应该看殴打的方式与结果。比如拿起凳子往孩子身上砸可能造成孩子身体损伤,这完全是可预见的,这种“管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岂能认为“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管教行为”就一定是抱着一般殴打的态度?
这种逻辑的背后是陈腐观念
法院之所以有上述逻辑,大概还是源于一些陈腐的观念,比如“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父母做什么都是为孩子好”、“可怜天下父母心”。所以认为父母的主观一定是善意的,如果导致了不好的结果,那一定是因为“疏忽大意(过失)”。
可叹的是,如果一般人有这些陈腐观念也倒罢了,作为见多识广的法院竟然也是这种观念,那就说不过去了。难道那么多父母赤裸裸伤害孩子的案件,这些审判人员都没听闻过?不说别的,那种因为夫妻吵架而迁怒孩子,把孩子扔下楼、捅瞎眼、点火烧的案例都不胜枚举,怎么还会认为父母不管做什么都是“为了孩子好呢”?
如此判决让本就微薄的儿童权益雪上加霜
如果梁某以这样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人、哪怕是她的丈夫,法院大概也会毫不犹豫的认定她是故意伤害。而换成是孩子,结果就不同了。按照本案这种判决,只要你是以别人子女的身份出现,那么你就失去了免于被故意伤害的权利。
一个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应该优于对成人的保护,儿童应该拥有比成人更多的权利,这本是常识,但是这样的判决告诉我们,有时候儿童的权利更少。
不要觉得这种判决是孤例,实际上这类判决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曾轰动一时的母亲割掉女儿双耳冲进马桶案,也是判了母亲缓刑。
被母亲割掉双耳的孩子
难怪,中国以管教为名打死孩子的事情如此频发。起初他们打孩子,我们说这是“家务事”不能管;之后他们打死了孩子,我们说这只是一次管教失误。自然地,父母们更能对自己的孩子为所欲为了。结语著名盲人歌手周云蓬写过一首《不要做中国人的孩子》,这次缓刑判决又为这首歌增加了一个注脚。
来源:腾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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