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未知 时间:2015-11-13
法院认为,陈华去世时,房屋的一半归李明所有,另一半作为陈华的遗产由2个配偶和12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各得房屋1/28的产权份额。
李明去世时,其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其生育的、包括王某丈夫李强在内的7个子女平均继承,每人份额为15/196。因此李明所生7个子女每人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11/98。
王某丈夫李强在继承继父陈华遗产时,已与前妻离婚,继承母亲李明遗产时已与王某结婚,故李强继承陈华的1/28产权份额属其个人财产,继承李明的产权份额属李强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王某所有,其余部分再由配偶王某以及李强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子女继承,两个孩子应继承29/1176的份额,王某应继承的份额为37/588。陈华原配阿娇的5个子女,每人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3/70。
来源:武汉晚报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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