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女儿两年没见到父亲起诉到法院!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2-9

  法院调查发现,小玲的父母在协议离婚时,确实约定只要她父亲放弃别墅的产权,就可以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同时,小玲的父亲身体状况确实不好,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最终,法院认定小玲的父亲放弃别墅的产权,这部分的价值折抵女儿抚养费价值明显偏高,足以满足小玲的实际生活和学习需要。所以,法院并未支持她索要每月2万元抚养费的要求。

  对小玲提出希望父亲每周来探望自己一次的要求,法院认为她属于未成年人,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属于情理之中。小玲父亲对她进行探望,可更好地了解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满足她的精神需求,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带给女儿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她的身心健康成长。

  不过,法院考虑到她父亲年事已高,而且身患多种疾病,行动不便,现长期居住在北京,每周来南京探望女儿一次,确实不方便。

  最终,法院从维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定小玲的父亲每年5月和10月的第一个周日,来南京江宁的别墅探望她。同时,每年寒暑假的第一个周日,小玲的母亲需把她送到北京父亲的住处,让父女相见。

  法官说法:

  父母探望孩子

  是权利也是义务

  据鼓楼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离婚夫妻中,父亲或母亲要求探望子女的常见,而子女求父母探望的却不多。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权。而在现实中,未成年子女在探望权法律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设置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这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重要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法院必须保障父母和子女在探望权方面的平衡,才能达到家庭和社会和谐的目的。而在这个案例中,小玲希望父亲常来探望自己,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是她自己健康成长的需要,所以法院支持了她求探望的诉求。同时,考虑到她父亲年老体弱,在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方面,既要照顾到小玲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又必须考虑到父亲年老体弱,方便常年生病的父亲探望。

  来源:现代快报记者李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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